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乡**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镇**煤矿附近彩钢房租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2014年4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12月20日,因收购赃物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700元。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多次从伊金霍洛旗**镇**煤矿废旧物品仓库盗窃废铁后向被告人霍某某出售。被告人霍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韩某某盗窃得来的废铁。
2020年6月1日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该煤矿废旧物品仓库内盗窃废铁后在煤矿废旧物品仓库附近向霍某某出售废铁时被煤矿保安发现,并当场扣押了435.2gk废旧煤机及煤机配件。经伊金霍洛旗价格认定局鉴定,被扣押物品鉴定价值为870.4元人民币。经查实,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及现场照片;7.视频资料;8.查获经过;9.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属于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燕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霍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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