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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玩忽职守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公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9********,户籍所在地宁夏贺兰县,现住银川市贺兰县**小区**室,系贺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7日晚,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均被另案处理)等人在贺兰县富兴花园小区东门口将张某某砍伤,张某某表姐报警后,“110”指挥中心指令贺兰县城关派出所出警,被告人韩某某接到出警指令后,与报警人联系了解情况,得知张某某在自治区人民医院就诊抢救,无法接受询问。同年8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到自治区人民医院向张某某调查询问,后又对吴某某等现场人员做了调查询问。2015年6月10日经贺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委托,贺兰县公安局法医室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出具了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8月10日该鉴定书由被告人韩某某从贺兰县公安局法医室取回。

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该案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而未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也未进行后续侦查活动,将该案搁置一直未做任何处理。期间,张某某及其亲属多次到城关派出所、贺兰县信访局等地上访;且因该案未做处理,致使李某某更加肆无忌惮,于2016年8月24日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又参与王某甲、王某乙恶势力犯罪集团,开设赌场,影响恶劣,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公安机关民警,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韩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天成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99537****.

2.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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