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813号

被告人韩某某(自报),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红华街华某某94号,因本案于2015年8月22日被拘留,于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至21日期间,在普宁市占陇镇西楼菜市场一“暗宝”赌摊负责“赔食”,招引群众参赌,2015年8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摊时,现场有20多人参与赌博,并抓获被告人韩某某及参赌人员庄某某、毛某某(均行政处罚),同时查获赌具“暗宝”三个及赌资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庄某某、毛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赌博现场拍照;4.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XX

2015年11月10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二册;

2.量刑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