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自报),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红华街华某某94号,因本案于2015年8月22日被拘留,于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至21日期间,在普宁市占陇镇西楼菜市场一“暗宝”赌摊负责“赔食”,招引群众参赌,2015年8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摊时,现场有20多人参与赌博,并抓获被告人韩某某及参赌人员庄某某、毛某某(均行政处罚),同时查获赌具“暗宝”三个及赌资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庄某某、毛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赌博现场拍照;4.破案经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邓XX
2015年11月10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二册;
2.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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