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69********,蒙古族,硕士研究生,原**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区**园**号。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12月17日被保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7月10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6日,本院收到案件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达成“**能源产业园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后,双方经多次磋商均未就合同履行达成一致。在项目未取得实质进展的情况下,为顺利推进该项目建设,从而达到个人获得公司高额奖金的目的,2018年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代表**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隆阳区人民政府就“**能源产业园项目”磋商执行过程中,为谋取签约机会和在签约后,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执行等方面不正当利益,在项目重启、设备采购方式选择、提高设备采购预付款比例等环节,以个人名义分三次向时任保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隆阳区区委书记耿某行贿现金人民币150万元。
1.2018年1月初的一天,在隆阳区委耿某的办公室,被告人韩某某送给耿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隆阳区委耿某的办公室,被告人韩某某送给耿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
3.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保山**饭店停车场,被告人韩某某送给耿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工作,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备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推进**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能源产业园项目”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保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隆阳区委书记耿某贿送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达
检察官助理:高建平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