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3********,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屯,因涉嫌盗窃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为了还债从通辽做客车来到科某中旗,拿上提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到了科某中旗赛某某原羊业有限公司。18时30分许从科某中旗赛某某原羊业有限公司西侧院墙跳入院内,先后从E棚、K棚盗窃了35只基础母羊,其中一只羊脚绑上绳子放在草料库的北侧模板下被冻死,剩下的34只羊被被告人韩某某徒步赶到科某中旗****镇****屯东侧的树林内联系收羊的人准备卖掉盗窃的羊。民警跟踪韩某某脚印及羊群脚印追至科某中旗****镇****屯东侧的树林内将正在逃跑的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归案。同时找回了赛诺羊业被盗的35只羊。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政府文件;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盗现场勘验笔录1份;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羊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5.012.5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常顺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科某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