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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溆浦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我院以已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韩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男装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某某为手机一部,黑色皮衣一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70元。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指认被盗物品照片、收条等;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57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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