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道**路委**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号**小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从长春市宽城区**路**美食城自己开的炸串店关店后,乘坐362路公交车回家,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步行街公交站点下车,跳过人民大街马路中间护栏回到家中。因回家路线被护栏阻挡,非常气愤,从家返回并故意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放在人民大街浙江路段的115片护栏推倒,损坏价值人民币6135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家属已经赔偿损失6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关于人民大街金色护栏的情况说明、交通设施损坏登记及照片、收条、护栏赔偿款收款情况说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协助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
检察官助理:陈禹汐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
2.证据卷宗贰册和起诉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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