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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农民。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8时1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帝豪牌冀******小型轿车沿于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南区大齐各庄镇一道口时,与白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白某某受伤,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韩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交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人员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碰撞痕迹和事发时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鉴定意见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春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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