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期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19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宣威市**乡**街**超市门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飞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