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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011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委**组,现住址德惠市松柏路九十道街之间老运管所楼,工作单位德惠市**局。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3日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办理了卡号为3771550249****的信用卡,该卡激活使用一段时间后,因丢失申请了重新补办,卡号为37715502528****。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并透支,截止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韩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万元,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持卡人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海燕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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