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柴某行委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9时10分许,机动车驾驶人韩某某驾驶青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青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柳格高速(G3011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柳格高速(G3011线)526Km+300m处尾随相撞前方驾驶员李某某所驾驶的陕K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陕K***F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青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青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韩某某,乘车人韩**(A)二人受伤,其中韩**(A)经大柴某行委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大柴某行委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韩某某(A)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李某某A、李某某B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两次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柴某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