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敲诈勒索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委**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城**公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毛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是情侣关系,于2018年下旬分手。2019年12月31日,因毛某某现在经营药店,韩某某冒充买药的顾客,加上自己前女友毛某某的微信。韩某某因在外借了网贷,被催促还款,在微信上韩某某利用与毛某某交往时拍摄的与毛某某发生性行为的视频,向毛某某进行敲诈勒索,逼迫毛某某借给自己18万元,如不答应会将视频上传到网上进行公开。毛某某称:“没有那么多”,后韩某某改为逼迫毛某某借给自己12.8万元,毛某某以需要筹钱为由暂未向韩某某转款。毛某某于2020年01月02日11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毛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韩某某又在微信上逼迫毛某某给其先转8000元,称自己急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iPhone6s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微信聊天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截图、光盘说明、现实表现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提取笔录及清单;

7.内存有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毛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的照片、截图、手机录屏视频、发生性行为的视频的光盘。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德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白色iPhone6s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