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05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颍上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4月2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查后于同年4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以犁地为由雇本庄村民刘某某(另案处理)用机器将新集镇姜郢村桥口队庄东头紧邻其家承包地的在建水泥路路基犁坏。经勘验毁坏面长114米,东、中、西部宽各为1.1米、1.2米、1.3米。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毁损路基价值8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情况说明、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苏某、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适应
助理检察员:闫国栋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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