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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达茂联合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7日19时30分,被告人韩某某在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满都拉镇普盛煤炭物流园区内,因工作纠纷与管理员赵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害人冯某某上前劝止时,被告人韩某某用脚踢踹被害人冯某某的腰部、裆部。经包头市达茂联合旗蒙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韩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某的自然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韩某某自首的事实;

(4)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冯某某的受伤情况;

(5)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赵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韩某某殴打被害人冯某某的事实;

(2)朱某某、金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韩某某和煤场管理员发生冲突的事实;

(4)吴某某、贾某某、夏某某、乔某某、林某某五人的证言,证实现场发生打架事件;

(5)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韩某某殴打他人的事实。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材料,证实冯某某被韩某某殴打的事实。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韩某某殴打过被害人冯某某的事实。

5.鉴定意见

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冯某某被鉴定为轻伤的事实。

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冯某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韩某某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治国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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