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艾里**号,住科尔沁左翼中旗**农场**分场,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时许,被害人吴某甲包某甲、陈某甲、与被告人韩某某在科尔沁左翼中旗白音塔拉农场六分场陈某乙家中喝酒,吴某甲酒后因琐事辱骂陈某甲、韩某某,吴某甲用拳头打韩某某没有打到,韩某某还手打在吴某甲面部并其打倒在地,并用脚踢打吴某甲,致吴某甲面部及左侧肋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被他人打伤致左侧第3.4.5肋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住院病案、诊断书、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专用收据、在逃登记/撤销表;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吴某乙、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吴某甲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吴某甲先行辱骂并殴打被告人韩某某,存在明显过错,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韩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永

检察官助理:鲁艳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