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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正定县**乡**村与被害人南某某发生打架,韩某某用镐把将南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南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正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暄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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