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8********,文盲,农民,住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上午9点左右,在正阳县**乡**村**庄组,被告人韩某甲与杨某某因挖沟排水问题发生矛盾纠纷,进而引发打架,被告人韩某甲当场把杨某某面部打伤。后经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颧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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