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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州市平鲁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5日晚上,被告人韩某某和其妻子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因微信号被封一事发生争吵,韩某某先对李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后又故意将白酒泼在李某某身上用打火机点着,造成李某某身上大面积被烧伤,之后李某某被亲友送到大同市322医院进行救治,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帅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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