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该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同事陈某某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铜铅锌质检中心检测部办公室内因填写空调验收单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拿起自己办工桌上的一个塑料小盒扔向陈某某所处方向,未砸中,后双方争吵更加激烈,被告人韩某某冲到陈某某的办工桌附近与其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用右手推了陈某某右肩一下,导致陈某某在后退过程中摔倒并造成左侧肱骨近端骨折。陈某某伤情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到案自首,系初犯、偶犯,综合上述情节提出量刑意见为:判处管制3个月至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强
检察官助理:张翠翠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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