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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2222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5时30分许,在沙河市**镇**村铁路东一房地基,被告人韩某某和陈某某、程某某与被害人韩某甲、李某某因房地基纠纷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韩某某致韩某甲、李某某受伤。经沙河市法医门诊鉴定,韩某甲、李某某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程某某、韩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甲、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沙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建军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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