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2004年8月18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19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7月3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 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镇其责任田,因琐事与崔某某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崔某某被打伤。经鉴定,崔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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