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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韩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16时许,陈某某与对门的邻居韩某乙的家人因门口街道占地纠纷发生争吵,陈某某与韩某乙的大女儿韩某甲,二女儿韩某丙在韩某乙家南门口处发生厮打,被告人韩某甲用脚踢陈某某身上,致陈某某腰1、2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木棍的照片等物证

2.陈某某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韩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临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因邻里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程亮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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