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系恋人关系,2019年10月14中午二人见面后谈及分手问题,期间韩某某大量饮酒,下午3时许王某甲与韩某某入住衡水市桃城区报社街芳桥旅馆201房间,后王某甲离开。晚上韩某某继续饮酒,15日凌晨,王某甲因担心韩某某喝多酒发生意外,便赶到芳桥宾馆,发现韩某某并无大碍,在准备离开时,韩某某拽王某甲的头发往墙上撞,撞到后脑勺部位,并用手殴打王某甲面部,后韩某某让王某甲给其前夫刘某某打电话,让刘某某把王某甲接走,后刘某某接到王某甲的电话到了芳桥宾馆附近将王某甲接回了家中,王某甲将被打一事告知刘某某,早晨5时许,刘某某给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打电话说明情况,之后王某甲因头部疼痛被其父亲王某乙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王某甲所受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宿记录、发破案报告等;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
6王某甲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玉华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电子光盘、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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