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南大街**酒店与被害人许某某因退房问题产生纠纷,被告人韩某某在该酒店停车场驾车准备离开,被害人许某某靠在其驾驶室门外侧阻挡其离开,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可能撞到被害人许某某的情况下仍然强行离开,在倒车过程中车辆左前轮将被害人许某某左脚轧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左足舟骨、楔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伤情鉴定意见书;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梁子贤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