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号。2010年10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铁某某系工友,2018年10月27日晚,在本市槐荫区*****府小区,双方因为工资待遇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韩某某用拳头殴打铁某某面部,致使铁某某眼部挫伤、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铁某某眼部之伤系轻微伤,鼻部之伤系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韩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磊
2019年11月29日
附:
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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