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里**门**,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道**花园**座**。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南开区**道**花园**座**其父母家中,因孩子手腕红肿是否就医问题和被害人曹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后被告人韩某某用右拳对被害人面部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曹某某多处受伤。经.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曹某某左手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其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其右侧第12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经讯问,被告人韩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市公安局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天津医院诊断证明书、视频资料及说明、涉案人员身份材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筠静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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