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扎区**公司退休,户籍地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住扎赉诺尔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满洲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扎区**公园凉亭内打扑克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韩某某捡起地上的石头抛出打在张某某左脚脚踝,张某某跪倒在地导致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被害人住院病案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任某某 、孔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满)公(法)鉴(损伤)字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被害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被告人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情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江涛
检察官助理 阿茹娜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卷宗2册,证物光盘3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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