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2000********,蒙古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镇**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男,23岁,甘肃省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二人互殴,韩某某持啤酒瓶将蒋某某左面部打伤。被告人韩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韩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持凶器殴打他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 秦 翔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3张)、散材料1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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