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9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绥中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乡**村**屯**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街道**院**区**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出租房院外,因琐事与石某某(男,45岁,辽宁省人)发生争执并互殴,致石某某右肩胛骨骨折。经鉴定,石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家属代其对石某某赔偿八万元人民币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和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丁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自动投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街道**院**区**区,联系方式1867788****,1734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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