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76********,哈萨克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局**队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路**处**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新疆阿勒泰市**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韩某甲因姐姐韩某乙被姐夫马某某殴打,与妻子阿某某到阿勒泰市**小区**号楼**栋**室韩某乙家中,后与马某某发生争执,遂用手和拳头对马某某进行殴打,致马某某左眼及左侧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阿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甲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俊
检察官助理:张瑞丽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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