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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货物运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镇**村**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辩护人靳铁峰,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0时50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和被害人秦某某在**镇**村王某某家中喝酒,喝酒过程中秦某某对坐在同一沙发上的韩某某讽刺、挑逗,韩某某不耐烦将其推倒在沙发上,后秦某某趁韩某某不备时用酒瓶在韩某某的头上砸了一下,致韩某某头部流血,韩某某起身冲破王某某夫妻的劝阻,到秦某某面前用手抓住其领口将秦某某摔倒在地上,致秦某某头部着地受伤。经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害人秦某某的头部损伤致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临床上实施“右颞顶部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构成重伤二级;2、韩某某的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

2. 证人王某某等3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海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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