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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5********,汉族,小学毕业,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庄**组**号(与居住地一致),2012年12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陈某甲、陈某乙、韩某某等人一起饮酒吃饭,因陈某甲酒后搂抱韩某某女朋友宗某某,并有抓摸宗某某胸部的行为,致使韩某某与陈某甲发生冲突、推搡,酒醉的陈某乙见状双手举一张椅子高高举起意图击打韩某某,韩某某夺过椅子击中陈某乙右臂和头部,造成后者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乙右侧尺骨中段骨折,该损伤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f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某乙头部损伤,现查体见右颞部有4.0cm瘢痕,该损伤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c条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非党员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的陈某甲酒后搂抱韩某某的女朋友宗某乙而引发,在此过程中,韩某某未能冷静处理,夺过陈某乙所持椅子击中对方,造成后者轻伤二级的伤情,被告人韩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相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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