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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北京市密云**KTV**,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现租住北京市密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6日2时许,田某某(已判刑)在北京市密云区沙河光辉商店门口处,因同事代某某和钱某某之间的矛盾,与钱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韩某某与田某某、司某某、祖某某(均已判刑)对钱某某进行殴打,并造成钱某某受伤。经鉴定,钱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璠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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