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现住绛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3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我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2日被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 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韩某甲多次在酒后阻挠**村集体活动的正常开展,并恶意辱骂、殴打在场人员。其中:2018年4月17日下午,**村第二居民组在广场发放化肥时,被告人韩某甲以化肥存在问题为由,辱骂、殴打发放人员,故意撕毁发放名单,干扰村民领取化肥,致使发放工作中断。2018年5月份,**村村干部在杨某某家开会期间,被告人韩某甲故意扰乱,并与村干部张某某发生争执,致使会议中断。2018年7月6日晚,**村组织村民在村广场看电影期间,被告人韩某甲故意妨碍电影放映,辱骂、殴打观影村民,致使电影放映中断,村民被迫离场。
被告人韩某甲于2018年9月2日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扫黑除恶线索流转卡、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在公共场所多次辱骂他人、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捷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绛县**镇**村。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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