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84********,回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村。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韩某某先后联系、指使李某某、彭某某、戴某某等人到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以每张600元、800元不等的价格收买,后将他人49张银行卡和其本人银行卡出售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戴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郭东亚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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