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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6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五某某******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五某某**团**工贸有限公司门卫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公司冬休期间,趁公司只有一人看管之际,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人韩某某,向被告人韩某某出售公司仓库内的塑料颗粒材料。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明知刘某某无权出售厂区材料,且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先后五次从刘某某处收购聚丙烯破碎料4.5吨,040型聚丙烯新料1吨、昆仑牌7042型聚乙烯新料1吨,而后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收购的聚丙烯破碎料价值40837.5元,昆仑牌7042型聚乙烯新料价值7800元,聚丙烯040型号新料价值9800元。

被告人韩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1吨昆仑牌0742聚乙烯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说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五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五价认涉字[2019]013号、039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晋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于五某某**团**队**区家中。联系电话:1368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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