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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挪用公款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70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汉族,专科文化,**镇政府副镇长,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现住平舆县**家属院。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5月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1月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1月13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11月14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任平舆县****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挪用保管的养老保险金共计24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检查、悔过书、情况说明、任职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账户交易明细、归案经过

2.证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叶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镇**所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检察员:史文成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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