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即墨市段**镇**庄**村**号,无业。2009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2011年8月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0月2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韩某甲(已判)、杨某某(已判)共同商议冒充警察抓卖淫小姐骗取财物。韩某某帮助韩某甲至即墨鹤山路小商品批发市场购买仿制手铐。后三人通过网上约嫖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骗至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鲁邦国际风情街一酒店式公寓内,由韩某某在楼下望风,韩某甲和杨某某冒充警察后称周某某涉嫌卖淫,向周某某索要8000元钱,其中韩某某分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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