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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300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石河子市,个体,住石河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 月27日,被告人韩某某**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后简称**建设)的名义,与新疆**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后简称新疆**)签订合同,承接五某某市人民北路与北海街交汇处的君豪1 #、6 #休闲酒店建筑安装工程。韩某某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李某甲并约定承包价格,由李某甲带工人进场进行施工。2016年7 月,该工程两栋别墅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结算后,该工程的工程款总计260 万元,其中李某甲所带班组的劳务部分经测算为206. 16万元。新疆**公司除暂扣16 万余元质保金外,已将该工程的工程款足额支付给**建设公司,**建设公司扣除管理费、税金等相关费用后,又将余款足额支付给韩某某。被告人韩某某收到此款后,仅向李某甲劳务班组支付劳务费约160 万元,将剩余部分用于支付该工程材料款及设备租赁等其他费用,拖欠李某甲劳务班组工资以及警卫工资 47. 66 万元未予支付。2016 年9 月5 日,被告人韩某某书写46. 5 万元欠条出具给李某甲后,李某甲始终未能再联系到韩某某要到该款。2017 年9 月6 日,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韩某某拖欠工资一案进行调查,调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态度消极、以各种方式推脱、拒不到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报酬。后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人工资47. 5 万元,将该案移送五某某垦区公安局,

2018 年2 月2 日,石河子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韩某某抓获, 2018年2 月9 日,被告人韩某某筹得10 万元打入劳动监察部门账户,用于支付李某甲劳务班组工资,以5 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陆丰越野车抵押给李某甲(该车辆未实际交于李某甲),并承诺于2018 年12 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全部付清。

2018 年7 月,新疆**支付164028 元质保金,由李某甲代领,扣除韩某某未交齐的管理费、税金,以及开发票费用,李某甲拿到73690 元。至此,韩某某尚拖欠李某甲劳务班组工资合计30. 131万 元 。后被告人韩某某与李某甲达成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该款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查表、限期整改指令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调查报告、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付款申请单、付款入账凭证、收条、收据、工程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茆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逃避支付民工劳动报酬30.131万元,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7754****。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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