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69********,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崔某某诉被告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韩某某偿还崔某某借款本金172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8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韩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多次收到李某某、焦某某偿还的欠款用于其个人支出而未偿还崔某某债务。期间被告人韩某某被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二次司法拘留。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