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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韩某某,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0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3月04日至2015年04月02日,被告人韩某某以生意急需用钱为名向申请人梁某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其拒不偿还,后申请人将其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后,近两年别人偿还韩某某债务20000余元,其用于日常开销,为躲避法院、公安人员竟使用他人身份证,韩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文书而拒不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梁某某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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