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77********,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住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车牌号为38***的两轮电动车行至谷城县冷集镇冷家沟村2组,进入村民张某甲(男,谷城县**镇**村*组人,身份证号码4206251933********)家中,将张某甲推进卧室并推按在床上,将张某甲裤子口袋中的约300元现金抢走,后骑电动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石某某、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监控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尚灵丽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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