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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802********213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现住在白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6月12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强迫交易,2020年1月9日被白城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8日经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陈某某向被告人韩某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用丰田凯美瑞汽车作抵押,仇某某做担保。2017年7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因联系不上陈某某,将仇某某所有的吊车开走,并威胁仇某某不拿钱就不给其吊车,被害人仇某某迫于无奈,与韩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购买陈某某抵押给韩某某的丰田凯美瑞汽车,后被告人韩某某将吊车归还仇某某。案发后韩某某退还给仇某某人民币9万元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买卖协议、借条、户籍信息等;

2证人陈某甲、郑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孙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强迫他人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楠楠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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