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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村**,捕前住**乡**村**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中午,智障女张某从家中出走后来到定襄县**乡***村,被告人韩某某在村中偶遇张某后,将张某带回家中。韩某某明知张某为智障女,仍在自己家中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忻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张某为智力残疾二级,山西省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张某为智障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紫荣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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