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回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违反社区戒毒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临时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2019年12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1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韩某某连续两个夜晚在睢县**镇**桥口东边路北其家中开设赌场,组织马某某、耿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人赌博,并让邢某某、许某某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韩某某在其家中开设赌场每次赌资五、六万元,韩某某把持“水箱”,每次抽头渔利六、七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2)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少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3)睢县公安局睢公(特)行罚决字(2016)0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虞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抓获经过;
2.证人马某某、耿某某、孟某某、张某某、邢某某、许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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