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乡**巷**号**房。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5年年底,伙同吴伟豪、钟思廷、钟肖和、钟某甲(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夜皇小故事”赌博微信群,邀请参赌人员加入,通过由参赌人员以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押注,由发包手发送微信红包,并以产生的五个小红包金额的尾数作为“注码”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韩某某负责发赌博红包、录视频、拉人进群参赌等。
2016年3月31日至5月17日,“夜皇小故事”赌博微信群累计收取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11255357.5元。其中,被告人韩某某参与全部赌博过程。截止案发,被告人韩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暂存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吴伟豪、钟思廷、钟肖和、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罗某某的供述;
4.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68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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