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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沛县****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其组建的微信群内,以盈利为目的,组织群内人员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韩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邵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韩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群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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