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铁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宜良县,现住云南省宜良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8月12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通过手机APP在赌博网络平台“威尼斯人”上使用赌博账号1388778参与网络赌博,随后以代理账号260364担任代理,并在该代理账号下创建了7个会员账号提供给多名参赌人员使用,在该平台上进行“百家乐”“龙虎斗”等网络赌博行为;韩某某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帮参赌人员充值(上分)、提现(下分),后将需要上分(一分为人民币一元)的额度转给赌博网站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作为代理抽取洗码费(0.9%);截止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资达人民币282268.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282.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刑事照片,身份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充当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召集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接受赌资人民币282268.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282.01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江 涛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由昆明市宜良县公安局蓬莱派出所执行;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叁册,光碟肆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银行卡1张、人民币1428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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