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颍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初开始,在**镇**小学大门东侧39米处,一出租房内放置了一台白色“大白鲨”投币赌博机、一台黄色“美女与野兽”的打鱼机(10个游戏手柄)、一台黑色损坏无牌打鱼机(6个游戏手柄)共三台赌博机。2019年4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润河派出所现场查获,并在现场发现简易房上张贴有支付宝、微信转账照片,现场民警已拍照固定,并予以扣押三台赌博机,经清点一台白色“大白鲨”赌博机内有一元面值的硬币共计70元整,2019年4月24日颍上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韩某某经营的台球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0台(10个游戏手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放置赌博机10台刚达入罪数额,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犯罪嫌疑人患有冠心病、心肌缺血病,不宜羁押,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对其进行了社区评估,无社会危险性,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刚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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