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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泗洪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住泗洪县********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811日被泗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韩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其在泗洪县公安局**派出所担任辅警,协助派出所民警从事治安管理、查禁犯罪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刑)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并收受王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调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监察委员会调取的户籍信息、泗洪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涉赌警情记录、刑事判决书,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陈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系派出所辅警,属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德强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处,联系电话15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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